衛生署 食品衛生類
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
第(四)類 漂白劑—(SO2 二氧化硫殘留量)
公告日期 |
編號 |
品名 |
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|
使用限制 |
90.2.27 |
002 |
亞硫酸鈉 |
1.本品可使用於金針製品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4.0g/kg以下 |
<4000 ppm |
2.本品可用於杏乾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.0g/kg以下 |
<200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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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.5g/kg以下 |
<150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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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,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5g/kg以下 |
<50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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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30g/kg以下 |
<30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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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25g/kg |
<25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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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15g/kg以下 |
<15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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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,蝦類及貝類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10g/kg以下 |
<100 pp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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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030g/kg以下.但飲料(不包括果汁), 麵粉及其製品 (不包括烘焙食品)不得使用 |
<30 ppm |
備註:
本表所稱脫水水果包括以糖,鹽或其他調味料醃漬,脫水,乾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製成之水果加工品。
參考連結:http://food.doh.gov.tw/Chinese/Ruler/ingrdient_standard_2.asp?idcategory=1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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