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署 食品衛生類
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
第(四)類 漂白劑—(SO2 二氧化硫殘留量)

公告日期

編號

品名

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

使用限制

90.2.27

002

亞硫酸鈉
Sodium Sulfite

1.本品可使用於金針製品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4.0g/kg以下

<4000  ppm

2.本品可用於杏乾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.0g/kg以下

<2000  ppm

3.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.5g/kg以下

<1500  ppm

4.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,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5g/kg以下

<500    ppm

5.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30g/kg以下

<300    ppm

6.本品可於水果酒類之製造時使用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25g/kg

<250    ppm

7.本品可使用於樹薯澱粉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15g/kg以下

<150    ppm

 8.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,蝦類及貝類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10g/kg以下

<100    ppm

9.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: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.030g/kg以下.但飲料(不包括果汁), 麵粉及其製品 (不包括烘焙食品)不得使用

<30      ppm

備註:
本表所稱脫水水果包括以糖,鹽或其他調味料醃漬,脫水,乾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製成之水果加工品。
參考連結:http://food.doh.gov.tw/Chinese/Ruler/ingrdient_standard_2.asp?idcategory=1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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